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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驿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佟*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止。罪犯佟*成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佟**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佟**酒后因感情纠纷与同居女友葛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遂起杀心。22时许,佟**持刀来到被害人葛某某家中,跺开房门进入室内与葛某某发生争执,后被葛**制服并报警。该犯系未遂犯。

罪犯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佟继成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佟**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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