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故意杀人罪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民法院(2012)周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犯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655.8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附带民事原告人李**于2014年5月24日申请执行,周口**民法院指定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周口**民法院(2012)周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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