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路**、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路某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路**及其辩护人李**、路钢跃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路**因琐事与本村村民路某某2发生争执、吵骂。后被告人路**、路钢跃从家中拿菜刀朝路某某2、路某某、路某某1等人身上乱砍,致使路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路某某2、路金刚二人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性器具砍伤头面部、双上肢致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路**、路钢路的供述、被害人路某某2、路某某1的陈述、证人闫楠*、张*2、路培伍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物证等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杀人罪分别追究被告人路**、路钢跃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路某某2要求追究被告人路**、路钢跃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491949.0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36581.04元。诉讼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路**、路钢跃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应赔偿路某某、路某某1、路某某2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8530.06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路**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路**有精神病治疗史;本案的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路钢跃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路钢跃有精神病治疗史,路钢跃与死者路某某未直接接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家与被害人路某某2家因荒地原有宿怨。2014年4月28日19时许,路某某2与孙**某某认为路**、路钢跃兄弟二人埋在路**家屋后土路边上的石墩影响其出行,将石墩刨掉。之后,被告人路**、路钢跃与路某某2、路某某发生争执、吵骂。随后被告人路**从家中拿两把菜刀,路钢跃从家中拿一把菜刀,路某某2拿一把粪叉,路某某拿铲杆在路某某2家门前路上双方开始厮打。被告人路**用所持的带“王麻子”字样的菜刀砍伤路某某、路某某2。路钢跃持菜刀与路某某2对打。在厮打过程中,路某某2之子路某某1闻讯过去抱住路钢跃,路钢跃用左手打其头面部,将路某某1头面部打伤,后在路培伍及张**的劝阻下双方停止厮打。被害人路某某右手断裂,全身有十六处创口,路某某2身上有七处伤口,后路某某1打电话报警。路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14年5月10日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性器具砍伤头面部、双上肢致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死亡;被害人路某某2面部及左顶骨、枕骨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路某某1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路**伤情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路钢跃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路**、路钢跃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路某某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报案情况

2014年4月28日19时许,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村民路某某1电话报警,自己和父亲路某某2及儿子路某某与本村村民路钢跃、路**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路钢跃和路**二人持刀将自己和父亲路某某2及儿子路某某砍伤,路某某伤情严重。

(二)现场勘查及提取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路某某2家门前路上。

从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路某某3家三轮车上原物提取菜刀2把、路某某3家院内原物提取菜刀1把、路某某2家门前路边原物提取铲子头1把、路某某3家后院院内、前院大门口地面棉签擦拭提取血迹2份、中心现场棉签擦拭提取血迹5份、路某某2家西屋原物提取铲杆1根、小铁叉1把。从现场提取的“王麻子”菜刀,其一侧面横向并列有血指印两枚,拍照提取。

2.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1)2014年5月5日在扶**昌医院外科病房,对路**全身进行检查,发现其头部2处挫裂口。随后扣押其驼色上衣、蓝白相间秋衣、蓝黑色长裤。

(2)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法医王**对路钢跃全身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左手虎口处有二处创口;左颞部有一处创口,左面部有三处创口,下颞部有一处创口。随后扣押路钢跃绿色上衣、蓝黑色长裤。

(3)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法医王**对路某某2全身进行了检查。发现路某某2左眉弓有一处缝合创口,顶枕部右侧有一处缝合创口,枕部有一斜行缝合创口,顶部有二处创口,右颞部至耳后有一处创口,左肘部有一处创口。扣押路某某2驼色西装、灰色秋衣、蓝黑色牛仔裤。

3.提取笔录

提取路某某2、路某某1血样。

(三)尸检报告

被害人路某某在郑**学一附院救治,于2014年5月10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5月12日中午运回扶沟县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尸体头面部有七处创口,均边缘整齐。尸体躯干部有两处创口;四肢有七处创口,右手腕上段离断缺失。

鉴定意见:死者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性器具砍伤头面部、双上肢致失血性休克、继发感染死亡。

(四)鉴定意见

1.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

从所送检材死者路某某肝组织中未检出毒性成份。

2.扶沟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伤者路某某2面部及左顶骨、枕骨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

伤者路金刚目前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伤者路钢跃目前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

伤者路**目前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3.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1)犯罪嫌疑人路金奇驼色上衣上、蓝白相间秋衣上、蓝黑色长裤上的可疑斑迹所检血迹是路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2)路某某与路某某1符合父系、单亲遗传关系。

4.扶沟县公安局手印检验鉴定书

2014年4月28日,扶沟县柴岗乡汲下村伤害案中,现场提取的菜刀(电动车上,王麻子牌菜刀,新刀)把上的两枚指印左侧一枚指印为路**右手中指所留,右侧一枚指印与路**右手环指印种类特征相同。

5.**安部物证检验报告

鉴定结论:经与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14)第402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比对,现场较新菜刀上血迹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路金*、路某某2、路某某的STR分型;现场较旧菜刀上血迹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路钢跃、路某某2的STR分型。

6.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

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报告中新旧菜刀的区分:菜刀上有锈斑,带有王**字样且有五星标志的为新刀,菜刀上没有锈斑,面较黑的那把为旧刀。

(五)辨认笔录

1.2014年5月3日,侦查人员将在路钢跃、路**二人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提取的两把菜刀中的一把编为3号混杂于事先准备好的其他四把菜刀中,闫楠*辨认出3号菜刀就是路钢跃家中后院堂屋内的三把菜刀中的一把。

2.2014年4月28日,侦查人员将从路钢跃家后院内提取的一把不锈钢菜刀编为4号,混杂于事先准备好的其他四把菜刀中,闫楠*辨认出4号菜刀就是在路钢跃家中后院堂屋内的三把菜刀中的一把。

3.2014年5月3日,侦查人员将在路钢跃、路**二人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提取的两把菜刀中的一把编为2号混杂于事先准备好的其他四把菜刀中,闫楠*辨认2号菜刀就是路钢跃家中后院堂屋内的三把菜刀中的一把。

4.2014年4月28日,侦查人员将5把不同类型的菜刀无规则摆放在一起,其中路钢跃使用过的菜刀编为4号,路钢跃辨认出4号菜刀就是自己在打架过程中所使用的菜刀。

(六)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路某某2陈述

两家原来因为空宅,感觉路某某3家的人有点怨气。这次路某某3的两个儿子在他们家屋后的路边埋了几个石头墩子,俺过车辆时受到了影响。打架那天的下午,我就把他们家埋在屋后的那几个石头墩子刨掉了,天快黑时,我站在那儿吆喝了有四五次,路某某3的两个儿子就从家里面过来了,我看见路某某3的两个儿子每人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他们两个二话不说,嘴里还骂着,就围着我用菜刀砍我,朝我的头部身上乱砍,我就向东往我家跑,他们就追着我砍,我看见我的儿子路某某1不知从什么地方也过去了,他过去拉他们两个,他们还砍我,我感觉我跑到家门口就被砍的头晕眼花的,头上流了很多血,我一下子趴倒在了地上,就晕过去什么也不知道了。我清醒过来,我的女儿说我在郑州。我好像听到中间路培伍劝架的声音。

2、被害人路某某1陈述

我们与路某某3家因为西边空宅的树闹过小矛盾。2014年4月28日那天下午7点钟左右,我正在家中吃饭,忽然听见后面我父亲的门口那一片有吵闹声,于是,我就急忙跑过去看怎么回事,我跑到路某某3家的屋后面路上时,看到路钢跃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正朝我父亲路某某2的头部猛砍,东边路金领双手各拿一把菜刀正在朝我的儿子路某某身上猛砍。路钢跃当时是面朝东,我父亲面朝西,我赶紧跑过去挡在路钢跃面前,用双手去抓他的右手,不让他继续砍,谁知,他用戴着手盔的左手朝我面部、头部猛打。我的面部、头部都被打流血了,后来我两手抓住他的手,就不再打了。厮打过程中,我看见我们村的路培伍从后面抱住路金领的腰部把他拉到偏西一点的地方。路某某3和翟某某两口一直站在西边一点的地方看着。然后,路某某3夫妻二人及他的两个儿子都正西走了。路培伍说赶紧打120,我就赶紧拨打了110和120,我看到我的儿子路某某躺在我父亲家门口,右手断裂了,头部都是伤,我父亲趴在他的西边一点,头部都是血,他们两个都昏迷不醒。120的车过去把他们拉到县医院后,抢救了两三个小时,县医院让转院到郑州了。到现在,我的儿子一直昏迷不醒,我的父亲今天上午才清醒过来。这次打架是因为路某某3家屋后的小路边埋了几块石头影响我们走路了,我父亲路某某2给他们刨掉了,我想应该是他们这个原因。

(七)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1(又名闫*)证言

2014年4月28日那天下午大概五六点钟,我正在做饭时,听见屋后那个老头的声音,他吆喝着、骂着,我就关上门步行去地里接路钢跃他们,快走到俺家地里时,我看见路钢跃就开着俺家的电动三路车拉着俺妈和金*过来了,俺爸骑着自行车也过来了。我告诉钢跃:“那个老头又在屋后吆喝着不知道骂啥。”钢跃说:“他想找事呢,不想搭理他。”然后,我们就一块儿回家了。后来那个老头还在那里骂着什么,钢跃对金*说:“你过去看看。”金*手里拿着一个竹竿坯子(种辣椒用的)过去了。在院内,我们听见还有一个年轻人在骂,听着像是老头的儿子的声音,我看钢跃气的想蹦起来,他对我说:“去开门把刀拿出来。”这时,俺哥路金*拿着那个竹坯子从外面也进院了,看着很生气。我就从裤兜内拿钥匙出来找堂屋门上的钥匙,钢跃嫌我动作慢了,就把钥匙要过去自己去开了堂屋门,金*也跟着进来堂屋,我和他的父母都没有进屋,钢跃和金*两个人几乎同时从堂屋出来了,我看见钢跃的右手里面拿着一把菜刀,金*手里面拿的也有菜刀,当时,我只顾着钢跃,想去拉住他不让他去,没有看清他拿了几把菜刀。当我和我妈走到俺家后院屋后的小路上时,我看见钢跃、金*弟兄两个正和那个老头、那个老头的儿子在打架。我看见路钢跃右手拿着菜刀正和那个老头对打,那个老头双手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小铁叉,路钢跃右手拿着菜刀朝那个老头的头部砍去,这一刀应该是没有砍到他,因为他站在那没事,也没有流血,那个老头拿着铁叉就和钢跃对打起来了,他们两个打的很乱,我没有看清。路金*面朝东、背朝西站在路钢跃的东边一点和那个老头的儿子对打,我看见那个老头的儿子双手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铁锄,木把的,路金*的手里面应该拿的也有菜刀,我没有看清,他们两个对打,打的很乱,我只看清那个老头的儿子用锄头朝路金*的头部击打。

这时,我看见从那个老头家门口跑过去一个年轻男子,开始我以为是过去劝架的人,但是,他跑过去后从路钢跃的背后抱住钢跃的头部,才知道他应该是老头那边的人,我看他们几个用菜刀砍的砍,用锄头耧的耧,就不敢再看了,走时,我看见俺妈还在那在看。

路钢跃的家有三把菜刀,放在堂屋靠北墙的长方形桌子上,桌子面下面有两层,三把菜刀都放在第一层,最下面一层放的是馒头。第一把是木把的菜刀,木把也没有染颜色,木把比较旧,刀面比较宽,应该是一把铁刀,因为刀面都生锈了,切菜时掂着比较重,去年我去他家时,他家就有这把菜刀,第二把也是一把木把的菜刀,木把没有染颜色,是木头的本来颜色,应该也是铁质的,但是没有生锈,刀面也比较宽,这二把比第一把新的多,因为这把刀是今年清明节那一天俺妈翟某某去我二舅家上坟时向俺二舅要的菜刀;第三把是一把不锈钢菜刀,刀把是黑色的塑料的,刀面比第一把和第二把的要窄,这把刀是去年11月份我和路钢跃从广州打工回家前,在出租房屋内收拾东西时,路钢跃捡的别人不要的刀,路钢跃看着比较新就捡了回来。

我听路钢跃说是因为后院后面的那片空宅基上种树的事,那个老头家的空宅基和我家的相邻,因为树的事我不是太清楚。打架前几天,路钢跃和路**从河里面捞了几块石头墩子埋在了俺家后院屋后小路边上。

2、证人张*2证言

今天我从俺地里回来,正在家中做饭,当时的天色已经快黑了,我听到曹某某3(路某某2妻)大喊了一声,我就赶紧出门往她家跑,到她家门口时我看到路某某被砍伤,身上全是血在地上躺着,路某某2身上也有血,双手捂着头在地上蹲着,路金刚抓着路钢跃的胳膊,路钢跃手上还拿了一把菜刀,俺丈夫路培伍抱着路金*的腰,路金*手上拿了两把菜刀,嘴里还喊着:“你不松手,我连你也砍。”路某某4就把手松了。然后路钢跃和路金*就回他们家了。

3、证人路某某4证言

我与路某某2的父亲、路**的爷爷是叔伯兄弟。今天下午7点钟左右我回家时,碰到路某某2和他妻子曹某某3两口子在那说:“这路上栽一个石头让咋过。”我就说:“能不能过?”路某某2说:“也能过。”我说:“能过就算了。”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我听到路**在院内骂,我也没有听到有人回声。过了一会,我听到路某某在外面叫了一声“耶嗨”,我就从家里出去,看到路某某躺在路某某2家院外大门口,路**手里拿把菜刀正往路某某头部砍,路某某2当时头面部流着血,当时路**的父亲路某某3、母亲翟翠连也在场。路某某的父亲路某某1在一旁拽住路**的弟弟路钢跃,路钢跃手里也拿一把菜刀。我上前从路**后面抱住路**,他一见是我就停手了。后来路**、路钢跃弟兄两人拿着菜刀被路某某3劝回家了。他们走后我让路某某1打“120”急救电话时看到他脸上也淌着血。我村的大夫尹**先到的,他一看路某某伤比较严重就与我村另一个大夫潘集体联系,潘集体到后给路某某扎上针输液。后来派出所的和“120”的车先后赶到现场,我帮忙趁“120”的车到县医院救治路某某去了。

可能是路金奇家屋后一个拐角处栽了一个石头桩子,路某某2开车经过时嫌碍事将桩子刨掉了。打架的起因可能因为这。

4、证人曹某某3(路某某奶奶、路某某2之妻)证言

因为路金*、路钢跃在他们家的屋后的路边上栽了水泥桩子,我们家的车过着不方便。2014年4月28日晚上7时左右,我丈夫路某某2和孙**某某给他们拔了,随即就发生了打架。

当时我正在涮锅,从家里出来看到路某某2站在俺家门口西边一点的地方,手里面还拿着那把小铁叉,路某某3的大儿子路金领(指路金*)双手各拿着一把菜刀冲过来,也就是拿着两把菜刀,他的二儿子路钢跃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也冲过来,应该是过去砍保常。我看见路某某3夫妻二人和路钢跃的老婆(就是和他一块儿居住的那名妇女)也出来了,他们站在路某某3的屋后,我过去和路钢跃的老婆吵架,吵的时候,我看见我的儿子路金*从南边跑过来了,他去夺路钢跃的菜刀,路某某2蹲在俺家门口对面路中间,我赶紧跑过去看到俺的孙**某某躺在俺家门口昏迷不醒,头朝东北方向,全身都是血,他的右手也断掉了,我一下子懵了。等我迷糊过来后,我看到路某某4、张*2都在现场,路某某3的妻子也在看路某某,张*2劝她走,她就走了,保常趴倒在俺家的树旁了,俺的小孙**缘昊站在俺家门口哭,其他的人都不在场了,过了一会儿,120和110的都去了。

5、证人路某某3证言

因为我家北面隔一条路就是路某某2的空宅基地,以前我在屋后路边栽的树路某某2让我卖了,我害怕惹事没有吭声,三天前路金*和路钢跃在我家后面的路边埋了石板,防止别人走到我家墙根,今天下午路某某2把我儿子埋的石板给刨出来了,路金*和路钢跃就和路某某2家打起来了。

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因为我害怕惹事,也没有敢过去,后来给去好多人,把他们拉开走了,我也就回家了,我回到家时,我妻子就在家,没过多长时间,我们村的医生赵**到我们家给我说,我儿子打架受伤了在他诊所,他那里治不了,他已经打了120了,让我们赶紧陪着去医院,我也不敢惹事,就让我妻子跟着赵**回他诊所了。

6、证人翟某某证言

双方因为石头墩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路保堂的儿子路金刚及孙**某某就从家里出来了,手里拿的有叉和刀,然后就打起来了。俺孩子一看对方用刀砍俺孩子,俺孩子把刀夺过来也砍了对方。

7、证人路某某5证言

2014年4月28日下午,我们学校16点30分放的学,我17点左右到的家,到家后我在屋里看电视。大概晚上19时许,我听到院外有人喊叫,等我跑出去看时。我看到有个男子右手拿着刀正在砍俺爷路某某2,他当时用刀砍俺爷的头,砍了几下后,俺爷就用手捂着头先在地上蹲着,后又躺在地上了。而后那两个男的又去用刀砍俺哥,把俺哥砍倒在俺家门口前的地上,身上流了好多血。俺哥俺爷倒地后,就结束了。

打架的时候,我哥路某某手里拿着一根铲子把,我爷路某某2拿着一个小铁叉,他们兄弟两个其中的老大手里拿着两把刀,老小拿着一把刀。

8、证人赵某某5证言

那天晚上7点多,我正在诊所里看电视,这时路某某3的两个儿子来到我的诊所里,当时他们两个身上都是血,我问他们:你们咋回事?路某某3的二儿子对我说:和路某某2家打架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路**供述

两家空宅相邻,因为栽树感觉他们家三番五次欺负我们家。4月28日下午,路某某2和他家人把我家埋在屋后的石头墩子刨了,并在我屋后骂,才引发的这次打架。

我从家里出去的时候拿了两把刀,砍人的时候就用一把,另一把不锈钢菜刀我没用。这两把菜刀其中一把是不锈钢的,刀把是黑色塑料的,刀背的顶端有一个圆孔,这把刀我只是掂在左手里没用,另一把是铁的,刀把是木制的,我印象刀身上有一个麻的字样,具体我记不清了,我砍人的时候用的是这把刀,都是用右手砍的。

我掂刀出来就是和路某某2打架的,我想到会砍死人,但是路某某2逼我们逼紧了,我不想活了。路某某2用铁叉朝我头上打,我当时想,你不想让我活,我就不让你孙子活。我头上的伤就是路某某2用铁叉打的。打架的时候,我用刀砍了路某某2和路某某,我砍了路某某2的头一刀,砍路某某都砍在他的头部、面部和左右胳膊,具体砍了多少刀我记不清了。我第一次砍路某某,是因为路某某和路某某2在打我兄弟路钢跃,第二次砍路某某,是因为路某某2从后面用铁叉打我的头,把我打急了,第三次砍路某某2是因为路某某2想过去打我兄弟路钢跃。

路某某5从后面抱住我,我就去找鞋穿,穿上鞋后,我和我兄弟、我爹和我妈就回家了。回家的时候,我拿了两把菜刀,我兄弟拿了一把菜刀,到我家后院后,我兄弟把刀放在院里的电动三轮车上,我把那把不锈钢菜刀扔到院东边的李子树下后,拿着砍人用的菜刀,把刀放在院里的电动三轮车上了。随后我兄弟开着电动三轮车拉着我去村医赵*高的诊所包扎,赵*高的儿子用药棉把我的头擦了擦,赵*高说我们的伤口太大没法包扎,就打了120,120车到以后,我和我兄弟、我妈就一起坐着车到扶**昌医院了。

2、被告人路钢跃供述

2014年4月28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和我父亲路某某3、母亲翟某某、哥哥路金*四人在地里干活结束,往家回去的路上,俺妻子闫*迎过来说,今天下午,下午有人在咱家屋后喊骂,是不是把屋后栽的墩子刨出来了,让我回去看看。到家后,我先让俺*路金*到屋后看看,到底怎么回事,他出去后,我听到俺*骂了一句,谁把墩子给刨了,我也听到对方有人接腔。不一会,俺*回来了,我把后院堂屋门开开,从放在正堂屋的一个两层的柜子的第一层上拿了一把菜刀,俺*跟着我也进堂屋了。而后我拎着菜刀出门就往屋后走,俺*也跟在我的后面出去了。我走到俺家屋后的东西土路上,我看到路某某2手里拿着一把出粪的叉子,路某某手里也拿着一把木把的工具,具体什么工具我没有看清楚,曹某某3在一旁站着。我看到他们骂了一句就拿着菜刀往路某某2跟前走,路某某2看我手里拿着菜刀,就拿着叉子叉我,我拿刀去砍他,这时我们打架就开始了。路某某2拿着叉子往东退,我拿着刀往前追,路某某2又拿叉子叉我,我抓住了叉子,拿刀就朝他头上砍,我感觉砍住路某某2的头至少是两下。就在我和路某某2厮打的时候,有人从后面抱住了我的头,我就用刀朝身后乱砍,那个人把我按倒在地上,等我挣扎着站起来的时候,才看到是路某某1抱住我的头,还把我手中的菜刀也夺了过去,曹某某3用手抓住我的头发,当时我的脸、手等部位也受伤了。后来我把刀从路某某1手里夺过来以后,在俺村张**的劝导下,我们已经不再打了。我回家的时候,我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俺*路金*手里也拿着一把菜刀,到家后,我们把菜刀扔到俺家三轮车上了。我拿的菜刀是一把木把铁制的菜刀,刀面发黑,看着有点生锈。我和路某某2开始打的时候,路某某就跑我身后去了,打架过程中我也始终没看到路某某。

(六)路钢跃、路**户籍证明

路**,1975年11月25日生;

路钢跃,1979年11月18日生。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本案的案发原因,两家因为荒地原有矛盾,直接原因是因为路某某2等人将路**家的石墩刨掉发生争执,这一事实被告人路**、路钢跃及被害人路某某2等及证人路某某3等人供证一致,均能证实;关于双方打架的过程,被告人路**砍的路某某、路某某2,路钢跃砍的路某某2与路金刚,两被告人对此供认不讳,与被害人路某某2、路某某1陈述、证人闫楠*供证一致,且与本案的手印鉴定、**安部物证鉴定结论及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中路钢跃绿色上衣检出路某某1血迹、路**上衣及裤子上检出路某某的血迹能相互印证;关于本案凶器菜刀的来源被告人路**、路钢跃与证人闫楠*的证言及闫某某的辨认笔录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路钢跃因邻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路钢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路**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路钢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系从犯。

关于路金*辩护人辩称的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查,路金*家与路某某2家因为邻里纠纷发生矛盾是事实,但是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其提出的路金*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路金*供述其砍路某某时心里所想的就是路某某2用钢叉朝其头上打,不让他活,他就不让路某某活,且其用菜刀砍的被害人路某某头面部数刀,其对路某某的死亡主观上是积极追求,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路金*有精神病治疗史的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路金*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路金*治疗的情况,其次其辩护人所称也是以前有过治疗,没有诊断证明确诊其有精神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路钢跃辩护人辩称的路钢跃在打架过程中,没有与被害人路某某接触的理由,经查,在打架过程中路钢跃确实没有与路某某直接对打,但是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只是攻击对象不同,是相互配合的共同完成犯罪行为,路钢跃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人的犯罪后果。关于其提出的路钢跃有精神病治疗史的理由,经查,路钢跃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路钢跃以前检查单据,只是证实路钢跃到医院去检查过,有没有确诊为精神病,没有证据显示,且当庭路钢跃表示以前的病现在已经治愈了,该辩护理由不成立。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路某某1所诉求民事赔偿部分,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路金*的父亲路某某3与路某某2系五服之内兄弟,且两家因为邻里纠纷发生矛盾是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路金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路**限制减刑;

被告人路钢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被告人路**、路钢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2医疗费35481.04元,护理费510元、误工费510元共计36581.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1医疗费102723.46元,护理费420、误工费420元、交通费600元、丧葬费19402元,共计123565.46元。二被告人对上述损失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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