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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付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0年5月8日,湖北**民法院作出(2000)鄂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湖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湖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009年2月、2010年6月、2011年11月、2013年6月经本院五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4次季度记功,故建议对罪犯魏振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振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4次季度记功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振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魏振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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