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故意杀人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雄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雄及湖南省**助中心指派的辩护律师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酒后闯至被害人陈*秀家,并当着陈*秀的面将自己的裤脱下,遭到陈*秀的谩骂。陈**觉得受到侮辱,就追打陈*秀。在2人路过同村村民陈*民家的住房时,陈**从该房子里拿了1把杀猪刀继续追赶陈*秀,并持刀朝陈*秀的腹部乱捅致陈*秀倒地。之后,陈**逃离现场。经鉴定,陈*秀符合锐器致腹部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陈**双相情感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吕**、陈**、陈**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作案工具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指控陈**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陈**无杀人的动机;在侦查机关抓获陈**时,陈**主动认罪,应以自首论处;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精神障碍患者,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陈**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陈**(女,殁年61岁)均是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羊山塘村3组村民,2家原居住的老房子相连。陈**的父亲与陈**丈夫的父亲是亲兄弟。10多年前,陈**家与陈**家曾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陈**家一方将陈**的父亲打伤。2年之后,陈**的父亲死亡。陈**认为其父死亡与上述宅基地纠纷中,其父被打伤有关。因此,陈**对陈**心存怨恨。2014年9月13日9时许,陈**前去陈**家,当着陈**的面脱下自己的裤子对陈**进行调戏,遭到陈**的指责与谩骂。陈**遂追打陈**,陈**逃至同村陈*民住宅附近时,陈**从陈*民家堂屋的屠桌上拿了1把35厘米长的屠刀,继续追赶陈**。陈**在同村陈红军住宅前的小路上追上陈**后,持刀朝陈**刺了3刀,分别刺中陈**的左上臂中段、左下腹、右腹股沟等部位,致陈**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携刀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民警在新邵县陈家坊镇长塘村和羊山塘村交界处的公路岔路口将陈**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在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现场位于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羊山塘村。中心现场位于陈**宅前的小路上。死者陈*秀侧卧在小路上,头西脚东,距小路外边1.5米,距陈**家8米。尸体下方有一处30cm30cm的血迹,死者上衣左衣袖位置有一道长7cm裂口,外裤腹部处有一道长5cm裂口,裤裆部有一处长4cm裂口。在罗**(又名罗**)宅东侧的土坎上提取1把带血尖刀(长35cm);在陈**上衣左衣袖位置有疑是血迹(已提取),外裤右脚膝关节处有疑似血迹(已提取)。

2、新邵县公安局公(新)鉴(尸检)字(2014)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死者陈**符合锐器致腹部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

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9时许,他去本村罗*和家,在途经陈*秀家屋门口时,突然听到陈*秀在他身后喊他。他回头正好看到在他身后5米远的地方,陈**追上陈*秀并将陈*秀扑倒在路旁的石头上,然后陈**持尖刀用力朝陈*秀的腹部捅。陈**持刀捅了陈*秀几刀后,就起身走过他身边,朝罗*和家的方向走了。他马上朝陈*民家方向走去,将陈**杀死陈*秀的事告诉了陈*民,并要陈*民报警。陈*民报警后,他就朝罗*和家方向走去。当他走到罗*和家附近时,看到陈**躺在马路上,嘴里不知在讲什么。周围的人都已经知道陈**杀了人。之后,他和其他人一起返回杀人现场,看到陈*秀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全身是血。几分钟后,陈**出所的民警过来将陈**抓获,而赶来的“120”医生对陈*秀检查后,证实陈*秀已经死亡。且证明陈**有精神病。

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8时许,他在自己家中听见本村的陈**在他家外面叫了几句,就出门看。他看到距离他家约20米远陈*秀屋前的路上,“雄疤子”(指陈**)手持1把杀猪刀面对着他家方向站在路上,“雄疤子”身边的地上躺着1个女人。他朝“雄疤子”走过去,在离“雄疤子”约10米时,“雄疤子”冲着他说“你过来喽”,他见“雄疤子”手中有刀,就不敢过去。后来“雄疤子”带着刀往村里在办丧事的罗*和家方向走去。他就走近地面上躺着的那个女人,发现是本村的陈*秀,就报了警,然后回到家中。之后,他听说公安民警在本村村口将陈**抓获,陈*秀就死在躺着的那个地方。也听说在罗*和家附近找到了陈**手中的那把刀,他看了公安民警提取那把刀,该刀很像他家的屠刀。他回家发现他家堂屋案板上的屠刀不见了。“雄疤子”1年要疯几次。十多年前,“雄疤子”发疯放火烧自家的屋。

5、证人陈某训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9时许,他在本村村民罗*和家帮忙办丧事,有人讲本村的“雄疤子”(指陈**)躺在罗*和家办丧事旁边的水泥地面上,他就走过去看。他看见“雄疤子”仰面躺在水泥马路上,就递了1支烟给陈**,并问陈**为什么睡在地面上。陈**接过烟后说“他(她)把我父亲搞了1下,我跟他搞了3下,把他搞死了”。他听这话后就问陈**是将谁搞死了,陈**说是云*(指陈**)。于是他往云*家走去,在离云*家正前方20米左右的小路上,他看见云*蜷在石头上,腹部旁边有一滩血。他用手去摸云*的左手脉搏,感觉不到脉搏跳动。这时村专干吕**也来到现场,他就要吕**报警并打“120”抢救电话。10多分钟后,陈**出所的警车来了,他看到“雄疤子”已经被抓在警车上了。陈**正常的时候都是在帮架线队做短工的,他还看到过陈**和本村的一些人打拱牌。他听人讲以前云*的大儿子用木工锉子锉了陈**的父亲。

6、证人吕某己的证言证明,她是陈家**村委会干部。2014年9月13日8时30分许,她在罗**家时,她大嫂谭*香打电话告诉她,说陈**将陈*秀杀得要死了。她就走到陈*秀家附近去看,看到陈*秀家前面的旱田旁边站着10多个人,陈*秀侧卧蜷宿躺在田旁的石堆上。陈*训上前摸了一下陈*秀的手和鼻子后,说人已死了。陈**在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还算是个正常人,但受到刺激就会发病。陈**比较爱喝酒,喝酒也会发病。她听人讲陈**是在谭*香家里拿了1把杀猪刀将陈*秀杀死的。陈**的父亲名叫陈**,18年之前就死了。

7、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8时50分左右,他看到陈**仰面躺在本村罗*和家房屋左侧的马路山,陈**身旁扔有1把杀猪刀,刀上沾满了血。旁边有人讲陈**将陈**捅了几刀,于是他和几个村民就往陈*民家方向走去。他们见到陈**扑倒在路边的石头上,没有动弹。他们就分别打了“110”、“120”电话。他们打了报警电话后,陈**从地上爬起来离开,并说自己将陈**杀了3刀。陈**的父亲和陈**丈夫的父亲是亲兄弟,陈**家与陈**家曾为屋基地的事吵过架,陈**的大儿子用木匠师傅用的“戳子”将陈**的父亲戳伤,出了许多血。陈**在妻子死亡之前是正常的,陈**的妻子死亡有十五六年了。陈**经常在外面干架线等苦力工作,身上有钱时还和他人打牌。

8、证人陈*美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9时许,他在本村罗*和家帮忙做事,突然看见陈**手里拿1把带血的尖刀来到罗*和家屋前的水泥马路上,然后躺路上,并将刀丢在路上。他看到这个情况,就走过去将刀拾起放在罗*和家的1间小茅屋上面。过了2分钟左右,他就听到村里的人说陈**杀了人。

9、证人陈*新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9时许,他在罗*和家帮忙办白喜事,听说有人杀人了。他就和本村一些村民跑到陈*秀家旁边,看见陈*秀躺在一堆石头上面已经死了。陈*云站在旁边说其看到陈**将陈*秀一把推倒的石头堆上,然后持刀朝陈*秀捅了3刀。陈*秀是陈**的亲堂嫂,20多年前,他听父亲讲陈*秀拿锉子在陈**的父亲胸口锉了1下,当时陈**的父亲到医院诊治花费几百元钱。后来过了2年左右,陈**的父亲就过世了。

10、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9时许,他听见村里有人说“云嫂”(指陈**)被“雄疤子”(指陈**)杀死了,他就跟随一些村民去了现场,因为现场围了很多人,他就站在离现场比较远的地方观看,但没有看到死者。陈**家的老屋和“云嫂”家的老屋是相邻的,2家为了屋基地的问题一直都有些吵吵闹闹,但具体细节他不清楚。

11、证人谭某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陈**在他家楼下喊“雄疤子”(陈**)将陈*秀杀死了。她就下楼去看,看到陈*秀倒在离她家不远的1棵树下,但她不敢走近去看,她就将该事打电话告诉本村的妇女主任吕**。

12、证人李**的证言,大约在20年前,她家与陈**(指陈**)因为屋基地发生纠纷,陈**的儿子将她丈夫打伤。不久,她丈夫去世了。之后,她家与陈**家的关系有所缓和,每年春节,2家也有往来。她村子里的人都知道她儿子陈**有精神病。陈**曾在精神病发作时放火将自己的屋烧了。

13、证人吴某社的证言证明,他与陈**被关在新邵县看守所同一监室。陈**刚来的时候,一整天没有说话,后来的几天就在监室内大喊大叫、踢门,经常1个人胡言乱语,还有点暴力倾向。他问陈**是因什么原因被关进来的,陈**说是因为将自己的堂嫂(指陈**)杀死了。

14、证人石*志的证言证明,他和陈**被关在新邵县看守所同一监室,陈**刚来的那2天,1个人坐在那里不说话。后来陈**就自言自语、踢监室的门;洗澡时将身上的衣服全部弄湿,然后又将衣服撕烂。

15、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13日9时许,新邵县公安局陈家坊派出所接到新邵县陈家坊镇羊山塘村3组村民陈**的电话报警称,陈家坊镇羊山塘村有1个精神病人刚刚杀了人,请求出警。该所接警后,立即派警赶赴现场。当警车途径陈家坊镇羊山塘村和长塘村交界的公路上时,羊山塘村村民陈*华骑摩托车拦住警车,告知民警在前方公路上行走的人就是杀人凶手陈**。民警立即驾车向陈**靠近。当陈**看到警车及民警后,立即双腿跪地并高举双手对民警说自己有罪、刚杀了人,要民警将他拷上。公安民警遂将陈**带上警车。在警车上,陈**对公安民警说自己杀人是为了给他父亲报仇,因为他父亲是被她(指陈*秀)家的人用锉子锉死的。

16、湘雅**鉴定中心(2014)精鉴字第5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陈**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未抑郁发作,目前为躁狂发作,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7、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上午他去嫂嫂陈*秀家那边玩。当时陈*秀正在家晒稻谷,他当着陈*秀的面将自己的裤子脱下。陈*秀骂他神经病,他觉得受了陈*秀的侮辱,追着陈*秀打,陈*秀逃跑。当陈*秀跑到他堂兄陈*民(屠*)家附近时,他就从陈*民家堂屋的屠桌上拿了1把尖刀,继续追赶陈*秀。在陈*秀跑到他老屋前时,他持刀朝陈*秀的腹部捅了二三刀。之后,他将刀丢在马路上,往长塘村方向走了。当他走到长塘村和羊山塘村交界处的公路岔路口时,他看到1辆警车过来了,就跪在地上,举起双手对下车的警察说他将自己的嫂嫂(指陈*秀)杀死了。那些警察将他抓上警车,将他带到陈**出所。十多年前,他父亲在世的时候,陈*秀的大儿子拿着1把锉子捅他的父亲的颈部,将我父亲捅伤,所以他就要将陈*秀杀死。他在捅陈*秀的时候,有1个姓陈的、外号叫“青炮仗”(指陈*云)的人看到。

18、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陈**、被害人陈**的年龄及身份等基本情况。陈**在本案案发时系成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因不能正确对待其父与被害人陈*秀家因宅基地发生的纠纷,故意持刀捅刺陈*秀,致陈*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陈**无杀人动机。经查,陈**故意杀害陈*秀的动机,不但有证人陈*训的证言予以证明,且能与陈**在侦查阶段供述要杀死陈*秀的理由相互印证。陈**故意杀人的动机明显,行凶目标准确。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在侦查机关抓获陈**时,陈**主动认罪,应以自首论处。经查,本案案发后,在公安民警赶赴现场的途中,陈**发现有警车向他靠近并看到公安民警时,双腿跪地并高举双手对民警说自己有罪、刚杀了人,要求民警将他拷上。陈**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陈**的辩护人辩护又提出,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又系精神障碍患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经查,陈**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陈**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对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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