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傅**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傅**、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傅**的法定代理人尹*知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刘**、旷良蕾,被告人傅**及其辩护人雷**、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傅**因被告人傅**与其妻尹*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怀恨在心,曾将傅**打成轻伤。2015年2月24日22时许,傅**再次来到洞口**茶山村江家组傅**家吵闹,傅**持杀猪刀朝傅**连捅数刀将其杀死。案发后,傅**打110报警。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尸体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欧*某某、付某建、尹*知等人的证言,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傅**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因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傅**、傅**诉请及诉讼代理人代理均提出,判令被告人傅**赔偿丧葬费24264元、死亡赔偿金201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640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381870.25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傅**辩解提出,不是故意要杀害傅**的。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傅**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傅**投案自首,建议予以减轻处罚;傅**有明显过错,也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傅**判处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与傅**(被害人,男,殁年41岁)均系湖南省洞口县岩山乡茶山村村民。因感情不和,傅**与妻子尹*知于2010年7月27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傅**与尹*知仍共同生活居住在岩山乡茶山村。2012年,傅**家修建新房,因傅**经常外出务工,主要由尹*知管理建房事宜,傅**应邀开货车帮傅**家拉建筑材料。期间,傅**与尹*知发生不正当关系。2013年四五月,傅**得知尹*知与傅**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多次找傅**理论、吵闹,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2014年7月3日,傅**与妻子欧*某某因感情不和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但仍同居在岩山乡茶山村。2013年7月24日,傅**在洞口县岩山乡旺兴砖厂用木棒殴打傅**致其轻微伤,洞**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判决傅**赔偿傅**经济损失7578.8元。2014年9月12日,傅**又持械殴打傅**,致傅**左肩胛骨骨折,左耳廓软骨缺失(26%),头皮、左胸背部皮肤裂伤,多处皮肤划伤,构成轻伤二级。作案后,傅**潜逃。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傅**上网追逃。

2015年2月24日22时45分左右,傅**酒后到洞口**茶山村江家组傅**家,强行踢烂傅**家的房门进入傅**家吵闹。傅**闻声从二楼起床,并要前妻欧*某某拔打电话报警,然后下楼到堂屋后的过道躲避,同时交待欧*某某如傅**要钱就先给他。欧*某某拔打110报警后,拿了三四千元钱下楼扔在堂屋地上,尔后上楼。傅**在堂屋后的过道找到傅**后,傅**拿起家中的1把杀猪刀朝傅**连捅数刀,刺中傅**背部、腹部和胸部,致傅**胸主动脉、右肺、肝左叶、胰腺破裂造成大出血当场死亡。作案后,傅**没有将杀猪刀从傅**胸部拔出即跑出过道到屋前的空坪,然后用欧*某某的手机拔打110报警,并在家中等待。23时许,公安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将傅**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第二天7时许,傅**的姐姐傅*平等亲属得知傅**被害后,不顾看护现场的民警和村干部的劝阻,强行进入傅**家,傅*平擅自将插在傅**胸前的杀猪刀拔出扔在一旁。后经民警和村干部劝说,傅*平等人离开现场。

另查明,因被告人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傅**、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262.5元,即被害人傅**的丧葬费按湖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计算6个月为24262.5元。案发后,傅**的前妻欧*某某先行垫付了40000元给岩山**村委会,用于安葬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湖南省**茶山村江家组傅又松家,傅家外侧水泥坪地面有1块脱落的堂屋大门的门板,上有1枚鞋印,堂屋门框有凹陷痕迹。一楼西侧卧室的大门被破坏,上有孔洞,门上还有凹陷痕迹琢残渣。堂屋南侧西边过道地面躺有1具男尸,头西脚东,脸部朝上。尸体南侧长条凳下距过道南墙20厘米处有1把刀柄长9厘米、刀刃长31厘米的杀猪刀(提取),在西侧卫生间连接车库门6厘米处发现1把刀柄长9厘米、刀刃长37厘米的杀猪刀,刀身上有血迹(提取)。尸体下有血泊(提取)。

2、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洞公法检尸字(2015)09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傅**左额部见3.52.8厘米皮下出血性红肿;胸锁关节右上方处见1.30.2厘米裂创;右胸部锁骨中线第2肋间隙至第8肋间隙处见15.50.5厘米裂创,创角上钝下锐深达胸腔;左上腹距脐斜上方9厘米处见5.21.3厘米横形创口,创角右钝左锐;背部正中第十胸椎棘突间隙处见4.50.8厘米斜形创口,创角右钝左锐,右侧创角处见10.3厘米拖刀痕。死者傅**系单刃刺器刺戳致胸部、腹部、背部裂创,胸主动脉、右肺、肝左叶、胰腺破裂造成大出血死亡。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凶器的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傅**辨认出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的1把刀刃较长的杀猪刀系其杀害傅**时使用的凶器。

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邵**鉴(法物)字(2015)162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现场凶器杀猪刀刀刃上提取的血迹为傅**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971020以上。

5、证人欧*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22时45分至22时56分,欧*某某的手机先后与村支书傅**的电话13973******和110分别通话2次。

6、洞口县公安局110接警单证明,2015年2月24日22时49分和同日22时56分,号码为1478667****的手机机主(指欧*某某)先后2次报警称,有人在岩山乡茶山村她家打人、抢劫,请求出警,第二次报警的为一男子。

7、洞口县公安局竹篙塘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23时许,该所接110指令及岩**茶山村欧*某某的报警后,派民警赶到案发现场欧*某某家中,将行凶后欲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傅**带回派出所审查。

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傅**辨认出本案被害人傅**,证人尹*知辨认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傅**。

9、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10点多钟,听到有人在她家门外叫门,傅**喊她起床后,她在二楼走廊看到傅**边喊“傅**你有本事就出来”,边砸她家的门。傅**要她打电话报警,自己悄悄去了一楼。她先后拔打村支书傅**和110的电话。在她打电话报警过程中,傅**砸烂她家的门进入屋里后大叫“把钱拿来”。她拿了三四千元钱下楼扔在堂屋地上,上楼穿好外套后就没听到动静了。下楼后在堂屋后面的巷子里看到傅**站在那讲“死了,死了”,她打开灯后发现傅**躺在傅**脚边,她用手探傅**鼻子发现已没了气息,傅**右上身有1把刮猪毛的尖刀。傅**要她赶快报警,并要她帮其请个好律师。不久,派出所的人就来了。2013年四五月份,她发现傅**的妻子发给傅**的短信,就质问傅**,后傅**夫妇与她俩口子谈了2次,傅**要傅**出1.8万元,并要他们离婚,双方没有谈好。后傅**先后2次将傅**打伤,2014年将傅**打成轻伤,他们报了警。之后傅**又到她家来了六七次,每次都带刀来向他们要钱,从3万元到30万元,并威胁不离婚就把他们杀了,把他们的房子烧了。2014年7月3日,她与傅**离了婚,但仍同居在一起。

10、证人欧*某光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11时许,竹篙塘派出所协警林某磊告诉他岩山乡茶山村傅某国被人杀死,要他一起去保护现场。到现场后,看到死者仰面躺在堂屋后的巷子里,右胸部插着1把木柄的刀。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死者家属来闹事,将他们锁好的围墙铁门推倒,有四五人冲到现场,警察来后,他发现插在尸体上的刀已经不在上面了。

11、证人林某磊的证言证明,他是竹**出所的协警。2015年2月24日晚10点多钟,岩山乡茶山村的欧*某某打电话讲,傅**到她家找傅**闹事,并打砸东西。他和派出所的曾**等人就准备处警时,又接到110指令讲欧*某某家有个逃犯。他和曾**等人赶到现场时,看到欧*某某和傅**站在堂屋前的空坪上,傅**讲人已经被他搞死了。在傅**带领下,他们看到傅**躺在堂屋后的巷子里,右胸插了1把刀,他用手探了一下发现傅**已没了气息。傅**被带走后,他与欧*某光和村干部在保护现场。第二天7时许,死者亲属来了五六个人,强行将外墙的铁门推倒,进入现场。现场勘查人员来后,发现那把刀没插在死者身上了。因为傅**与傅**妻子有男女关系,傅**多次找傅**的麻烦,并多次将傅**打伤,他们多次处警,还缴获了2把柴刀。傅**2014年9月将傅**打成轻伤后被上网追逃。

12、证人卿某高的证言证明,他是竹**出所的民警。2015年2月24日晚10时50分左右,他们接到110指令讲岩山乡茶山村有人打架,协警也接到茶山村欧*某某的电话讲傅**又到她家吵事了。他与曾**等人赶到傅**家时,傅**讲傅**被其打死在屋后的过道里了。傅**带他们查看了现场,他们看到堂屋地上有很多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傅**仰面倒在屋后过道的地上,右胸部露出1个木制刀柄。协警林某磊探了鼻息后讲已经没气了。他们将傅**夫妇带到派出所讯问,安排警力看护现场,并向县局报告了案情。第二天7时许,现场民警告诉她死者亲属冲入现场。因为傅**与傅**妻子尹*知有男女关系,两人多次打架,傅**多次打伤傅**,派出所多次调解,2014年傅**打伤傅**后被网上追逃。

13、证人傅**的证言证明,他是岩山乡茶山村村主任。2015年2月24日晚上22时许,村支书傅**打电话(13973******)讲傅**又到傅**家吵事,他赶到傅**家时,派出所的民警已到现场,告诉他傅**已经死了,要他们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傅**的亲属知道后到傅**家中,他和村支书将这些人从现场喊了出来。2013年七八月份,傅**找村委会要求处理其妻子尹*知与傅**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经村委会调查,傅**与尹*知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处理未果。20多天后,傅**在岩**兴砖厂将傅**打伤,傅**要求傅**赔10万元,村委会多次协调也没有处理好。两三个月后,傅**在长沙又将傅**打了一顿,村委会出面也没有处理好。2014年傅**将傅**打成轻伤,村委会出面还是没处理好,傅**被上网追逃。傅**还多次到傅**家吵事、砸东西,有一次还带了2把柴刀。

14、证人傅*好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7时许,听说弟弟傅*国被傅**杀死后,她和丈夫周**等亲属赶到傅**家,不顾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将围墙门推倒,冲进屋里看到堂屋里散落有很多现金,傅*国朝天躺在堂屋后的过道里。她二姐傅*平抱着傅*国的尸体大哭,后派出所民警和村干部将他们劝离现场。傅**与傅*国的妻子尹*知有男女关系,傅*国为此与傅**打了两架,将傅**打伤,村干部和派出所也处理过。

15、证人傅**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6时许,得知弟弟傅**被人打死后,他与丈夫龙**等人赶到傅又松家,强行将铁门推倒进入现场,经过堂屋时发现撒着很多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傅**躺在堂屋后的巷子里,右胸部插着1把刀,她抱着傅**哭,并用刀去拔刀,当时非常激动,刀应该被她拔出来了。

16、证人傅**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早上,得知侄儿傅*国死在傅又松家中,她和侄女傅*平等人到傅又松家,村干部和民警不准他们进入,他们将围墙铁门推倒进了屋,看到堂屋内撒了很多人民币,在堂屋后的巷子里发现傅*国的尸体,傅*平抱住傅**在哭,傅*国右胸插着1把很长的杀猪刀,傅*平用力将刀拔出来扔在一边。

17、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傅**到他家拜年,在他家喝了五六两酒。当晚21时许,他骑摩托车送傅**到茶山村,傅**讲要到傅**家去玩,他就回家了。第二天,他得知傅**被傅**杀了。傅**的妻子尹*知与傅**有不正当关系,傅**知道后多次找傅**吵架。

18、证人傅**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10点钟左右,傅**酒后到他家聊天,当晚10点半左右,傅**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听说傅**被傅又松杀死了。

19、证人付某建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10点多钟,他在茶山村傅又松家对面的“勇股”家打麻将时,听到傅又松家传来打砸声和吵闹声,持续了一两分钟就停了。

20、证人傅**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4日晚10点30分左右,他在茶山村傅**家玩时,听到狗叫了几分钟,接着听到从傅又松家方向传来踹门的声音,持续了几分钟。

21、证人付某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早上6时许,村长付**告诉他傅**先一天晚上被傅**杀了,他便和付中和、付建国去了傅**家,由于害怕他没有进去看。听说傅**与傅**的妻子尹*知有不正当关系,为此还与傅**打过架,傅**将傅**的耳朵咬伤。

22、证人尹某知的证言证明,2012年,傅**在外打工,她一个人在家修房屋,傅又松帮她家拉砖、沙石,之后村里人就说他和傅又松有男女关系。傅**回家后就找她吵闹。后傅**多次将傅又松打伤。2014年9月,傅**将傅又松的耳朵咬伤,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她和傅**在2011年就已经离婚了。

23、证人傅*球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5日早上9时许,他女儿傅*好告诉他傅*国被傅**杀死了。傅*国与妻子尹*知已经离婚,家中还有1个儿子和1个女儿。3年前,傅*国发现妻子尹*知与傅**有不正当关系,后双方为此打过3次架,村干部调解未果。

24、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傅*国家修建房屋,傅**帮傅*国家拉货,后来听说傅**与傅*国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傅*国与傅**吵过几次,2014年9月还将傅**的耳朵咬伤。2015年2月25日早上,他与傅*国的亲属到傅**家,发现傅*国死在傅**家一楼后,据了解是被傅**打死的。

25、证人傅**的证言证明,他们村里的人都知道傅**与傅**的妻子尹*知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傅**为此不停地找他弟弟傅**的麻烦,并多次打伤傅**,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春节前,傅**对他讲要送傅**去死,他将这话告诉了傅**。

26、证人傅**的证言证明,傅**发现妻子尹*知与傅**有不正当关系后,多次找傅**的麻烦。2014年9月,傅**拿斧头砍了傅**,还将傅**的耳朵咬伤,公安机关立了案。

27、洞口县公安局竹篙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该所接洞口县岩山乡茶山村傅又松报警称其在岩山乡旺兴砖石拉砖时被同村村民傅**打伤。因属邻里纠纷且系轻微伤,派出所在调解无果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或镇司法所处理,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

28、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傅**因2013年7月24日在洞口县岩山乡旺兴砖厂用木棒将傅**殴打致轻微伤,被法院判决赔偿傅**经济损失7578.8元。

2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12日,傅**向竹**出所报警称,他们村傅又松被人打伤。该所民警接警后经调查发现傅又松系被傅**打伤,现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9月15日,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傅**被上网追逃。

30、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证明,傅*国与尹*知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7月27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傅**与欧*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7月3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31、住院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证明,傅**因左耳廓开放性伤口(耳廓缺损畸形)等损伤于2014年9月13日入院治疗的情况。

32、洞口县公安局洞公法伤鉴字(2014)02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和邵阳市雪峰司法鉴定所伤情检验及伤残等级评定(2014)临鉴字第03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傅又松2014年9月12日所受损伤系锐器砍击作用致左肩胛骨骨折,左耳廓软骨缺失(26%),头皮、左胸背部皮肤裂伤,多处皮肤划伤,构成轻伤二级。

33、洞口县**村委会出具的收据证明,2015年4月22日,傅又松妻子欧*某某交给茶山村村委会4万元用于安葬傅某国,另动用傅又松家物质折算3000元整。

34、户籍证明和洞口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傅**、被害人傅**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傅**、傅**以及法定代理人尹某知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35、被告人傅**的供述证明,2012年,他和傅**的妻子尹*知有了不正当关系,傅**知道后多次找他闹事,问他要钱,并打伤他,后他与妻子离婚,但一直生活在一起。2014年9月,傅**用斧头将他砍伤,他的左耳也被咬伤,经鉴定构成轻伤。2015年2月24日晚10点多钟,他在二楼听到傅**到他家骂人的声音和踢门的声音,就起床要前妻打电话报警,并准备到堂屋后的过道躲避,下楼时跟前妻讲如果傅**要钱就先给他。傅**用力冲开堂屋门后,进屋边骂边找他。三四分钟后,傅**右手拿着1把刀从他家的厨房出来,左手拿着手机在照明。二人碰面后,他从过道的木架子上拿起1把杀猪刀,心想:今天傅**肯定不会放过他,只有与其拼了,今天晚上不是他死就是我死。见傅**拿刀朝他冲过来,他拿起杀猪刀朝傅**一顿乱捅。他们动手后,傅**的手机光就关了,到处一片漆黑,他不知道捅了傅**几刀,只知道最后1刀捅中后刀拔不出来。打开灯后,他看见杀猪刀在傅**身上没有拔出来。当时他人是蒙的,就从厨房的1个侧门跑到屋前的空坪里。看见妻子后就要其打110报警,电话拨通后,他拿着电话讲“我杀了人了”,自己在岩山乡茶山村,110讲已经打过电话了,派出所的民警马上就来了。约10分钟后,民警就来了,他和民警一起到过道查看,发现傅**倒在地上,杀猪刀还在其右胸上没有拔出来。后民警就将他带走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傅**犯罪以后拔打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傅**的前妻代为赔偿了傅**亲属所遭受的丧葬费损失,可酌情对傅**从轻处罚。傅**辩解提出,不是故意要杀害傅**的。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傅**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傅**曾多次供述在堂屋的过道遇见傅**后要与傅**拼了,“不是他死就是我死”,这足以证明傅**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傅**案发当时对傅**正在实施加害行为,因而认定傅**防卫过当的依据不足。因此,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傅**有明显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经查,本案虽因傅**与被害人傅**前妻有不正当关系引起,但傅**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处理与傅**的纷争,导致双方矛盾缴化,傅**对于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可酌情对傅**从轻处罚。因此,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傅**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傅**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可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经查,傅**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案犯罪后果严重,不宜判处有期徒刑。因此,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傅**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球、傅*玲、傅*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丧葬费24262.5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傅**已赔偿丧葬费4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傅**、傅**要求被告人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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