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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之夫黄某某于2014年5月与丧夫之妇唐某某(被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年10月的一天,黄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交谈,提出要被告人谭某某接受唐某某,并承诺以后会对被告人谭某某更好。被告人谭某某觉得自己身体原因,不能满足黄某某生理需求,表示同意,并与唐某某以姐妹相称,三人“和睦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来,被告人谭某某觉得是唐某某“插足”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便与唐某某发生了口角,夫妻关系开始紧张。被告人谭某某即产生了报复唐某某的念头。2015年6月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从家里携带鼠药来到位于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中路“小雨天”茶楼后唐某某的租住房,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房门打开,用手机照明,将鼠药分别投放到唐某某家冰箱内的酒糟里和厨房内的味精瓶里。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谭某某知道投毒的严重后果,感到非常后悔,但自己又不想当面向唐某某认错,于是便找到其母廖某某,述说其投毒之事。下午1时左右,廖某某将被告人谭某某投毒之事告诉其子谭**,要谭**告诉黄某某,黄某某即告诉了唐某某。下午4时左右,黄某某电话约被告人谭某某来唐某某家。不久,被告人谭某某与其母廖某某来到唐某某家,在是否投毒的问题上,被告人谭某某与黄某某、唐某某发生争吵。廖某某劝说被告人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并将唐某某家剩余的饭菜倒进垃圾袋内。之后,被告人谭某某与廖某某离开唐某某家,廖某某将垃圾袋提走后投放在衡**晖小学旁边的垃圾桶内。离开唐某某家后不久,被告人谭某某又用电话告诉黄某某,称唐某某家冰箱内的酒糟里和厨房内的味精瓶里均投放了鼠药。下午6时左右,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唐某某家,被告人谭某某接到黄某某电话后来到唐某某家接受公安民警调查。经衡阳市**研究所鉴定,公安民警对在唐某某家提取的酒糟、味精瓶内的味精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另查明,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廖某某、黄某某、谭**、黄**等人证言,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被告人谭某某供述与辩解,理化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为感情纠纷,故意采取投放“毒鼠强”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被告人谭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某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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