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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01)娄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四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其附带民事部分,对其刑事部分改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湖**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00六年十月、二00九年一月、二0一一年五月、二0一三年九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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