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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03)娄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七月七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0年九月、二0一二年十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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