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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其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潭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尹**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七月七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0九年二月、二0一一年六月、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二年、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其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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