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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1999)长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甘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经**民法院核准原判,交付执行。二00二年四月九日和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二00七年四月、二0一一年一月和二0一二年八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该犯无违规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甘**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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