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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级法院于2006年06月07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汤德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59号裁定: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二月一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二次。无违规扣分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汤*立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0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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