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李*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李*乙及原审被告人李**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阅卷宗,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民法院认定,2006年4月至7月期间,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花禾村村民因争夺武广高速铁路运送石料权益多次争吵打架。小泉村村民李**、李*巳等为此组织村民购买了砍刀。7月8日,两村村民再次在送石料时发生打斗。9日上午,小泉村村民堵路不准花禾村村民经过。当日下午3时许,花禾村村民李*戌(已判刑)、李*丙、李*丁、李*戊、李*己、李*庚等30余人持火铳、砍刀等来到小泉村水库坝上,拦住小泉村一送葬队伍。小泉村村民李**、李*巳、李*子及李*卯、李*寅、李*丑、李*辰、李**(均已判刑)与李**等数十人回村拿来火铳、砍刀、铁钻等,李**还拿来事先准备好的硫酸。花禾村村村民殴打砍伤小泉村出面劝说阻止的两位老人后,小泉村数十名村民与花禾村村民械斗。打斗中,小泉村村民李*辰等人将硫酸泼向花禾村村民,花禾村村民受伤后四处逃散。其中,李*丁被小泉村村民追上砍死,李*丙被小泉村村民李**、李**等砍死。湖南省**民法院在2007年对共同作案人李**、李*巳、李*子、李*丑、李*寅作出的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确定各被告人连带赔偿给李*丙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107933.12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

据此,湖南省**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李*乙经济损失134916.4元的80%,计107933.12元承担连带责任。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李*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李**、李**、李*乙上诉提出:请求依法判令李**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上诉人李**上诉提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且未实施杀人的客观行为,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湖南省耒阳市公平圩镇相邻的小泉村和花禾村村民因争夺武广高速铁路的石料供应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同年7月6日晚,小泉村村民李**、李**、李**(均已判刑)等人召集村民开会决定集资购买打架用的刀具。次日,村民李**(已判刑)、李**(另案处理)将刀购回并分发给小泉村村民。同月8日,上诉人李**与李**等小泉村村民在武广高速铁路梁场与花禾村村民发生打斗。同月9日上午,小泉村村民因此事堵路不准花禾村村民经过。当日下午3时许,花禾村村民李*戌(已判刑)、李*丙、李*丁、李*戊、李*己、李*庚等30多人为此携带火铳、砍刀等来到小泉村水库坝上。小泉村村民正为村里去世的李主根老人送葬,见此情形回村拿来火铳、砍刀、铁钻等,李**还拿来事先准备好的硫酸。两村村民对峙时,小泉村李*壬、李**等年长者上前劝阻,遭花禾村村民殴打和砍击。小泉村村民李*丑见状向对方开铳,李*寅持刀朝花禾村村民冲去。李**手持火铳大喊一声“冲”,小泉村几十名村民上前与花禾村村民械斗。混乱中,小泉村村民李*辰等人将硫酸泼向花禾村村民,致花禾村村民四处逃散,其中,李*戊、李*丙、李*丁、李*庚、李**、李*己在逃跑时跳入水库。李*丁被小泉村村民追打,当场死亡。李*戊、李*丙、李**、李*己上岸逃跑,其中李*丙被李**和李**(已判刑)等小泉村村民追上砍击,致当场死亡。花禾村与小泉村村民在械斗中各有数人受伤。湖南省**民法院2007年在对共同作案人李**、李**、李**、李*丑、李*寅作出的(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确定李*丙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34916.4元,判令各被告人连带赔偿80%,计107933.1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耒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耒公(刑)勘(2006)070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在案发现场耒阳市公平圩镇小泉村东南侧洋角冲水库东侧发现李**的尸体;在黄土岭与靠背山交界处亭子北侧路口东北侧发现李**的尸体。

2、耒阳市公安局(2006)耒公刑技法字第1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死者李*丙身受5处锐器伤,系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左腘部,导致左腘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3、耒阳市公安局(2006)耒公刑技法字第2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死者李**符合右颞部及枕部受打击后致颅脑严重损伤导致死亡。

4、证人李*戊(花禾村村民)的证言:2006年7月8日,同村的李**在武广高速铁路梁场与小泉村的李**发生争吵推搡。李**随后带着小泉村二十多人持火铳、砍刀与花禾村的人对打,双方都有人受伤。之后,小泉村村民将花禾村村民在横冲村开的两个店子砸了,次日(7月9日)又堵路不准花禾村的人路过。花禾村村民30多人为此拿着火铳、砍刀来到小泉村,在将过来阻拦的2个小泉村老人用拳脚赶开后,小泉村的六七十人拿火铳、炸药、硫酸、砍刀与花禾村的人对打。后小泉村的人朝他们泼硫酸,花禾村村民逃开,他和李*丙、李*丁、李*庚、李**、李*己等人被硫酸泼中,都跳进旁边一水库里。李*丁上岸逃跑被小泉村的人砍死。李*己和李*丙上岸后往山上跑,李*丙被小泉村的李**、李**等四五人追上,李*丙跪地求饶,李**、李**说“你也有今天,落在我手里就是要砍死”。后听说李*丙被砍死了。

5、证人李**(花禾村村民)证言:2006年7月9日下午,花禾村村民和小泉村村民在小泉村水塘边用火铳对打。小泉村的李*癸冲在前面,双方刚冲拢,小泉村的人就开始泼硫酸,花禾村的人四散。他背上被泼到硫酸,和李*丁、李*丙等4人跳进了水塘里。他和李*丁先后上岸分开逃跑。听见李*丁喊“算了,莫砍了啰”,有人说“要打,要打死”。

6、证人李*己(花禾村村民)的证言:2006年7月9日,因小泉村的人不准花禾村的村民路过,他和村里二三十个人赶到小泉村水库坝上说理,当时他带了把铡刀。他被小泉村的李*癸开铳击中后,又被李*辰泼中硫酸,烧伤了右眼和右脚踝。接着花禾村的人往回逃,他和李*丙、李**、李*戊4人在水库里被小泉村村民围住。小泉村的李**叫人拿火铳说要打死他们。约半小时后,4人爬上岸往云山村方向逃跑。他因受伤跑在李*丙后面。见小泉村的李**、李**、李**等四五人追近了,两人便躲了起来。他听见李**说“这里有一个,下去搜”,还听到说“要打要打死”。几分钟后,听到说“打死了,走”。后来得知李*丙被打死了。追他和李*丙的人中间,李**、李**带刀,李**和另一人带铳。

7、证人李*戌(花禾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7月9日早上,小泉村的人堵路不准花禾村村民进出,当天中午1时许,花禾村三十多人拿着钢管、木棍、刀等来到小泉村讨说法。在水库坝上,小泉村七八十人拿着刀、铳、钢管,还有人提着硫酸,冲过来朝他们开铳、泼硫酸。花禾村的人被追得到处跑,他被铳打中,被硫酸泼伤就逃回来了。村里有两人被打死了,不少人受了伤。

8、证人李*壬(小泉村村民)的证言:2006年7月9日,为村里去世老人李主根送葬的队伍走到李**家附近时,听见有人说花禾村的人埋伏在水库边。他和李**、李**上前劝阻花禾村的人,李**被花禾村的人拳脚打伤。他被砍伤背部,他女婿李*寅冲上来,被花禾村的人打了一铳。

9、共同作案人李**(小泉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7月8日,花禾村一青年在高速公路梁场挑衅小泉村的李**。李**跑回小泉村喊来十多个人,拿着挫刀、木棍、钢管等去找花禾村的人,他和李*巳也去了。他们在梁场没有打赢花禾村的人,他和李**被砍伤。回村听说花禾村的刀是从李*丙店里拿出来的,村里人便将李*丙的商店砸了。7月9日下午两三点钟,村里人为去世的老人送葬,行至村民曾小毛家附近时,花禾村来了很多人准备打架。小泉村的人就各自跑回家拿武器。他和儿子李*子、村民李*丑各拿了1根铳。参加送葬的两个老人李*壬和“朋古”过去劝说花禾村的人不要打架,对方抓住“朋古”打,李*壬被砍伤。李*壬女婿李*寅见状拿刀往水塘坝上冲,他和李*子、李**、李**、李*丑等人拿着铳和其他村民跟着冲。他被花禾村的人开铳打伤,在开了一铳后晕倒。在7月9日前,他村里的人与花禾村的人也打过架。7月6日前后,他和李*子、李**、李**、李*辰及村里的村干部、组长等二三十人开会商量梁场和花禾的事。他讲如果花禾的人来打,他们就打。李*卯在会上提出买刀,他和李**、李**、李**、李**等凑了1400元钱交给李*子去买了长砍刀。他自己家有8斤硫酸。7月9日打架时,他把硫酸提到了小**学的操场上交给了村民。

10、共同作案人李**(小泉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7月9日下午3点钟左右,他们村七八十人为村里去世的李主根送葬,走到小**学附近时,看见花禾村来了30多人拿着火铳、长刀等,他村里人见状也回到村中拿来砍刀、镰刀、火铳等。村里的老人李**和云山村的老人“朋古”上前与花禾村的人讲和,对方用拳头将“朋古”打倒在地,李**也被砍伤。此时,他父亲李*癸喊了一声“冲”,他们村的村民与花禾村村民打在一起。他们村有人拿硫酸泼对方,花禾村的人四处逃散,其中李**、李*丙等4人跳进了水塘里,他看见李**、李**等人在追。打架之前,小泉村村民与花禾村村民为向武广高铁横冲梁场卖石料的事发生过纠纷。7月7日左右,李*巳主持村里近百人开会,大家决定凑钱购买武器。第二天李*癸交给他1500元钱,他要李*卯、李**买来29把一米多长的砍刀。刀买回后发到了村民手里。7月8日下午,李*癸、李**等人在梁场与花禾村的人打架,李*癸、李**被砍伤。

11、共同作案人李*丑(小泉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李*癸的采石场因往武广高速铁路工地送石料的事与花禾村的人发生纠纷。同年7月8日,花禾村的人砍伤李*癸、李**。当晚,李*癸对部分村民说次日赶集时看见砍他的花禾村人就打。7月9日下午3时许,村民为村里去世老人送葬,走到村小学附近,得知花禾村有30多人持刀、鸟铳来了。一些村民回村拿来刀、铳等。村民李*壬、李**两位老人走到水库坝上劝花禾村的人不要打架,对方打了李**,还持刀砍伤李*壬。小泉村村民见状便冲向花禾村村民。他向对方开了一铳,也被对方用铳打伤。当天村里参加打架的有李*癸、李**、李*子、李**、李*平等。

12、共同作案人李**(小泉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7月8日,他听说花禾村的人打伤了村里的李**、李**、李**。当晚,李**对部分村民说如花禾村还打村里人,就打花禾村的人。次日(7月9日)中午,村里人为去世的李主根老人送葬,走到村民李**附近时,得知花禾村来了30多个人。他岳父李*壬和“朋古”二位老人去找花禾村的人讲和,花禾村的人砍伤李*壬背部。此时,村里人冲上去与花禾村的人对打,他拿把砍刀冲上去,被花禾村的人用铳打伤。

13、共同作案人李*卯(小泉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7月9日下午3点多钟,村里人为去世的老人送葬。走到小泉小学附近,听说花禾村的人打过来了。他和李*癸、李*巳、李*丑、李*子、李**、李**等几十人回村拿武器。李*丑、李*癸、李*辰都拿铳。村里的老人李*壬上前劝阻花禾村的人,被打下水库坝。李*寅看到岳父被打,便冲过去,村民有人喊“打”,两边就打起来了。李**等人向花禾村的人泼硫酸,花禾村的人四处逃散。他看见花禾村的李*丙、“烟鬼”等人逃到水库里,李*辰、李**、李**、李**、李*巳等人围住水库追。李*丙上岸后,他看见李**、李**、李**等人在追李*丙。

14、共同作案人李**(小泉村村民)的供述:2006年7月9日下午,村民为村里去世老人送葬,听说花禾村有几十人持凶器打过来了,村里老人李*壬和李**便赶过去劝阻,被花禾村的人打伤。他和李*寅、李*癸、李*子、李*丑等几十个人冲向花禾村的人,双方在水库坝上打在一起。李*癸将带来的硫酸泼向花禾村的人,花禾村的人就逃。他看见花禾村的李*庚等人跳到了水库里。

15、共同作案人李**(小泉村村民)的供述:

2006年,他们村的老村主任李**因采石场的事与花禾村村民打了两架。后李**组织村干部和村民开会商量与花禾村打架的事。李**、李*子为此买了刀。同年7月9日下午3点多钟,村里的人为去世的老人送葬,花禾村有三十几人持砍刀、火铳等冲过来,他们村的人也拿来火铳、砍刀、硫酸等准备打斗。村里的老人李*壬、李**上前劝阻花禾村的人,被对方砍伤。两边都开铳打了起来。村里有人向花禾村的人泼硫酸。花禾村的人撤走了,只剩下李*丙、李*丁等5人左右被围在水库坝中,小泉村的人大部分也撤回去了,只剩下几个人和花禾村的人对打。花禾村的李*丙游上岸后,他和李**、李**、李**、李**等人追了过去。他和李**带铳,李**带砍刀,李**、李**、李**拿4尺长的锉刀,人是李**、李**砍的。当天还听说花禾村的李*丁被小泉村的李**、李**死了。

16、湖南省**民法院(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刑初字第190、2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事实及对共同作案人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戌判处刑罚情况。

17、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上诉人李**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8、耒阳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户口注销证明》,李**、李**、李**、李*乙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上诉人李**、被害人李*丙及上诉人李**、李**、李**、李*乙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在聚众斗殴中持刀参与行凶,共同直接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李**上诉提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且未实施杀人的客观行为,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的理由。经查,虽然李**对持刀砍击被害人李**的事实不作供认,但共同作案人小泉村村民李*卯供述看见李**、李**等人在追李**。证人花禾村村民李*己证明,他看见追上李**的四五人中,持刀的是李**、李**。共同作案人李*巳供述,他看到李**、李**持刀砍击了李**;李**对持械追赶李**的事实有供述,并称看见李**在李**背上、脚上砍了两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李**背部和双下肢等处共有5处创口,综合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原判认定李**是李**、李**等人砍击致死的事实,符合证据裁判原则。李**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应与共同作案人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李**、李*甲、李*乙上诉提出请求依法判令李**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经查,李**、李**、李*甲、李*乙在2007年对李**的共同作案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湖南省**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判决各共同作案人连带赔偿给李**、李**、李*甲、李*乙的经济损失为107933.12元。李**作为共同致害人,原判判令其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李**、李**、李*甲、李*乙要求判赔经济损失30万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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