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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02)永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人民法院核准原判后交付执行,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和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经湖南**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二0一0年六月和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该犯无违规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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