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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满芽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1997)衡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满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改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二000年八月十八日、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经湖南**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五年十二月、二00九年九月、二0一三年五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和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满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满芽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满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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