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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原告人汤**及其监护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人与被告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并予以刑事谅解,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磊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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