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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彩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OOO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0)永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彩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九月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OO七年九月、二OO九年九月、二O一三年五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克服年老体弱的困难,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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