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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南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O00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0)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二O0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6)郴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二O0八年八月九日作出(2008)郴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罪犯段**在服刑期间故意伤害他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八日作出(2009)郴北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十年八个月十三天及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二O一三年一月五作出(2012)郴刑执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段南发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段南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段南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南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南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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