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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被告人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217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康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获得7次嘉奖;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获得7次嘉奖)。2013年6月22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42177元未履行,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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