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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清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8797.04元已履行人民币8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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