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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7年4月28日作出(1997)江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0月7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5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08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3月表扬,2014年9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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