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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张*对卞*实施殴打致卞*受伤后,在家中强行与被害人卞*发生性关系三次的事实有被害人卞*的陈述、上诉人张*的供述及辩解、监控录像、证人彭*、韩*、陈*、庞*、张*等人的证言、手机短信截屏照片、接处警录像、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张*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张*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具有拘禁行为及多次奸淫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在本院审理过程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03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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