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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纪力源在淮安市清河区水岸名宅小区3幢402室被害人刘*租住的卧室内,采用掐脖子、拖拽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刘*发生性关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纪力源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纪力源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不表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与被害人之前也曾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被告人纪力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刘*,双方曾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刘*得知被告人纪力源已婚,提出分手。2014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纪力源到淮安市清河区水岸名宅小区3幢402室被害人刘*租住的卧室,试图与被害人商谈某,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纪力源采用掐脖子、拖拽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刘*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纪力源供述、被害人刘*陈述、证人周*、华*甲、华*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力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力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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