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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朱**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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