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四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影视文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675元,四案共计人民币270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四案共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某某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