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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集团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五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五案共计人民币3375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五案共计人民币1687.5元,由原告东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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