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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限公司与华夏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央视国际**公司诉被告华夏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央视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央视国际**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央视国际**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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