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影寰**限公司与海**电视台二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影寰**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与被上**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海南省**民法院作出(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司的起诉。中**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影片属于境外电影,根据《国**权局关于同意香**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的内容,国**权局是依据香**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及《发行权证明书》对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登记。且国**权局也再次重申,凡出版、发行海外音像制品,其合同须经国**权局审核登记。本案中,中**司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版权持有人出具确认书,确认中**司享有涉案影片于中国大陆境内之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权利,但中**司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香**协会针对涉案影片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及经国**权局审核登记的有关合同,因此无法依法对涉案影片的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仅依据香**协会出具的涉案影片《发行权证明书》不能认定中**司即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对此,应由中**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中**司无权对涉案影片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中**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香**协会针对涉案影片出具的《版权证明书》以及国**权局审核登记的有关合同,仅依据香**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不能认定上诉人即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国**权局发布的《国**权局关于同意香**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国**权局已同意香**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对香港影视作品的版权人主体资格及版权归属进行认证。在被上诉人没有就前述事实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上诉人提交的由香**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认定涉案影片的权利归属。其次,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2861号公证书中亦明确载明版权持有人将涉案影片的广播权等著作权利授权给上诉人,与上诉人提交的《发行权证明书》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上诉人享有涉案影片的广播权等著作权。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中**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中**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播电视台答辩称:一、中**司未取得涉案影片《咖喱辣椒》在大陆地区的电视广播权,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影片系境外电影,根据有关规定,境外电影要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电视权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二是必须办理电影进口审批手续,取得国**总局核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诉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申请审批手续,因此未取得涉案影片在大陆地区的广播电视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司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经公证转递的香**协会出具的涉案影片《发行权证明书》,主张其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占性广播权利,且上诉人因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而无需授权。但根据《国**权局关于同意香**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内容来看,国**权局是依据香**协会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及《发行权证明书》对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登记。且国**权局也再次重申,凡出版、发行海外音像制品,其合同须经国**权局审核登记。上诉人未能提供经国**权局审核登记的有关合同,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申请审批手续,因此未取得涉案影片在大陆地区的广播电视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权就本案涉案影片的广播权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中**司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