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日报社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大武生》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7月2日,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证明被告曾在其经营的网站,非法向公众提供《大武生》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