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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与淮安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日报社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大武生》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7月2日,原告通过公证方式证明被告曾在其经营的网站,非法向公众提供《大武生》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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