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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