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海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