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限公司诉被告王*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