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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蔡**布行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蔡**布行(经营者蔡**)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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