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杭州**限公司与浙江**事务所、杭州市**行业协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市**行业协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杭州**限公司、杭州**限公司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发生的多起维权案件均由杭州**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且滨江区系案涉委托合同的主要履行地,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浙江**事务所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事务所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