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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潘**与潘**、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潘**、褚**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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