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招远市福**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招远**蓬莱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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