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米爆饰品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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