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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