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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丰和(**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丰和(上海**有限公司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S438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丰和(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已与其他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丰和(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丰和(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上诉人丰和(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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