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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扬州海**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扬州海**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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