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冯*、夏*、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需进一步准备证据,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冯*、夏*、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