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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原告张*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因被告没有支付2013年6月份的抚养费,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3年6月起,被告张**每月支付给原告张*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限于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张**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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