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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