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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木扎西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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