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撤诉不侵害原告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