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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乙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6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25元,本次申请执行自判决生效之日后七个月的抚养费共计42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45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李*乙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车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乙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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