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吴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