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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