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使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钱**与被告钱*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天睿诉高东武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与被告安军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张*抚养费一案民事判决书
杜*某与杜*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诉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