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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